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後淨重零點貳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98年5月7日15時32分許」應更改為「於98年5月6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男子購買MDMA圓錠1顆,於翌日上午10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證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紙」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查禁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尚未及施用即遭查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資力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藍綠色圓錠1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0.259公克,驗後淨重0.239公克),有該醫院98年11月3日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551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
之1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535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5月7日15時32分許,因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XL號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在車上昏睡經警盤查(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271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當場在其褲子口袋內查獲MDMA1顆(驗前淨重0.259公克,驗後淨重0.239公克)。
二、案經本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自白該MDMA1顆係其向他人所購得而持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
(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檢驗結果被告無施用MDMA毒品反應,足見被告確係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前淨重0.259公克,驗後淨重0.239公克),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檢察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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