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08號聲請人 吳景偉 法定代理人 林千鶴 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相對人 吳佳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7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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