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4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6日邀同相對人丁○○等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6月29日,利率按本行定儲指數利率(目前為2.71%)加年息2.96%機動計算,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立有本票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97年8月29日起不為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912,500元,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9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