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甲○○
巷80弄被告詠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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