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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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蔡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