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蕭振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13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100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馮煜橋 │第一商業銀行│99年5月30日│60,000元│0000000│││││長治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