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經紀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美智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經紀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所簽定之經紀合作契約,訴請被告給付經紀費用,依據上開契約第7條第4款之訴訟法院管轄約定,兩造關於本件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