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子○○
寅○○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己○○
申○○未○○午○○辰○○卯○○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辛○○
乙○○巳○○上1人訴訟代理人庚○○被上訴人丑○○○
酉○○戊○○○壬○○癸○○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法官張軒豪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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