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世承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曾晏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
理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