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6號再審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