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98年保字第9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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