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陳君慧 律師 陳衍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研創散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零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