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全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全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訴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三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