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炳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楊炳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經2次通緝始到案,復經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所犯案件,於104年1月20日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1年
4月確定,並於104年2月16日將被告送執行,有本院104年2月16日北院木刑安103交訴27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為憑,故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