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晶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