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孟珊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