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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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