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58號聲請人 李宇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有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洪有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