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55號上訴人 李康傑 被上訴人 宋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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