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楊佳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佳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1月18日起至121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佳章於91年11月29日邀同第三人 楊青賢 、吳瑞
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11月2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9年10月20日止,尚欠本金1,206,5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同意書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50│池│66.00│8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550-28│建│73.00│全部│├──┼───┼────┼────┼────┼─┼────┼────┤│003│台南市○○○區○○○段│550-32│池│158.00│8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5│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3層樓房│42│42│30│11│平│鋼筋│12│平│全部│││3│頭港里頭港子│甲區中洲│鋼筋混凝│.1│.1│.6│4.│方│混凝│.5│方│││││46之6號│段550-28│土造│6│6│4│96│公│土造│6│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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