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52號聲請人 蘇凱琳 訴訟代理人 蘇珮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清來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蘇清來(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清來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失蹤人蘇清來係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福積祥767號鰹鮪圍網漁船之船長,於民國97年11月9日9時30分許自高雄港出港駛往中西太平洋公海作業,於同日21時50分 許航 經鵝鑾鼻海域,即北緯21度39分53秒、東經120度51分43秒,突遇強風巨浪侵襲,船隻瞬間右側傾斜翻覆,失蹤人落海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8年司家催第4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係指失蹤人因自然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肇致失蹤,足以認為失蹤人有死亡之高度概然性之情事而言。查:聲請人之父蘇清來為福積祥767號船舶船長,福積祥767號船舶於97年11月9日9時30分許自高雄港出港駛往中西太平洋公海作業,於同日21時50分許航經鵝鑾鼻海域,即北緯21度39分53秒、東經120度51分43秒,突遇強風巨浪侵襲,船隻瞬間右側傾斜翻覆,救生筏都來不及放,經連日搜救共救起9名船員,尚有包含蘇清來在內19名船員落海後失蹤等情,業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高雄市漁業災害救助自治條例救助金申請書、相關報導及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查,上開時地是否曾發生颱風、海嘯、龍捲風等自然災難之紀錄後,該局函覆稱:「…㈡經查旨述地點位於鵝鑾鼻南南東方約50公里之海面。復查
97年11月9日受強烈東北季風影響,另97年第19號輕度颱風 梅莎 於旨述是日20時減弱為熱帶性低氣壓,其中心位於北緯17度,東經116度,即中西沙島海面,低壓中心向南移動,該低壓中心距離旨述地點約700公里。旨述地點之海域預報資料自9日清晨至上午間,其平均風力增強為7至8級,最大陣風可能達10級,9日上午之後平均風力再增強至8至9級,最大陣風可能達11級。㈢由於旨述時地本局並無實際觀測資料,又查最接近之恆春、蘭嶼氣象站觀測資料,旨述是日21時至22時之1小時累積雨量分別為2.5毫米、0.8毫米;該日22時上述2站測得平均風力分別為4級與5級,最大瞬間風風力則分別為8級與12級。上述2站均位觀測到雷雨、濃霧、颱風、龍捲風及海嘯現象。」等語,有該局98年12月1日中象參字第0980014031號函在卷可稽。因此,福積祥767號於翻覆前曾遭逢惡劣之天候,且該船舶中共有28位船員,經連日搜救共救起9名船員,尚有包含蘇清來在內19名船員失縱後迄今尚未有人生還,足認失蹤人失蹤係遭遇不可抗力之海難所致,依上開說明,應屬遭遇特別災難。
三、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定有明文。蘇清來因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如前述,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准以98年度家催字第4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則聲請人聲請宣告蘇清來死亡,自無不合。而前揭船舶於97年11月9日21時50分許翻覆,致發生災難,依上開規定,應推定蘇清來於98年11月9日晚上12時死亡,爰由本院准予宣告蘇清來於98年11月9日晚上12時死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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