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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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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