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洰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及甲○○為聲請人清算人之相關資料,並未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提出其公司登記資料,及甲○○為聲請人清算人之相關資料。
(二)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