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原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驊具保人張瑋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聖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瑋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