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春枝 被告 林柏宇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文禎 兼第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詹佳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84號、110年度交簡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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