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瑞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瑞漢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月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