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9號債權人佳茂康朵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龔仕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俊相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㈢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0%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管委會社區規約全部之影本。)㈣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號異動索引及債務人張俊相(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