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王銘鑑 被告 邱義郎
邱宥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