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42號上訴人即原告逢甲仕康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進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耀游雅媛 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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