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蔡青伶 相對人 黃慶 隆相對人 黃律 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黃慶隆黃律維 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日共同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1月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南││581│8090.00│10000分之443│黃慶隆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9、黃律維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4。│├──┼───┼────┼──┼───┼─────┼────────┼───────┼──────┤│002│嘉義縣│民雄鄉│民北││562│296.00│5分之1│黃慶隆所有。│└──┴───┴────┴──┴───┴─────┴────────┴───────┴──────┘┌───────────────────────────────────────────────────┐│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76│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三層,鋼│155.│155.│155.│6.00││47││││5分│黃慶││││雄鄉西安│雄鄉民北│筋混凝土│96│13│13│││2.││││之1│隆所││││村2鄰西│段562地│加強磚造││││││22│││││有。││││安路10巷│號│,住商用│││││││││││││││6之1號.│││││││││││││││││6之2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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