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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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許育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可參。其中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9月21日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許育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有期徒刑1年2│103年1月│彰化地檢│臺灣高│103年度│104年1月│臺灣高│103年度│104年2月│彰化地檢│││毒品│月│9日│103年度│等法院│上訴字第│27日│等法院│上訴字第│17日│104年執字││││││毒偵字第│臺中分│1639號││臺中分│1639號││第1429號││││││91號│院│││院││││├─┼──┼──────┼────┼────┼───┼────┼────┼───┼────┼────┼─────┤│2│施用│有期徒刑9月│104年2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4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5月│彰化地檢│││毒品││10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3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19日│104年執字││││││毒偵字第│法院│167號││法院│167號││第3154號││││││228號││││││││├─┼──┼──────┼────┼────┼───┼────┼────┼───┼────┼────┼─────┤│3│施用│有期徒刑6月│104年2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4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5月│彰化地檢│││毒品│,如易科罰金│9日│104年度│化地方│審訴字第│30日│化地方│審訴字第│19日│104年執字││││,以1000元折││毒偵字第│法院│167號││法院│167號││第3155號││││算1日││228號││││││││├─┼──┼──────┼────┼────┼───┼────┼────┼───┼────┼────┼─────┤│4│販賣│有期徒刑3年9│103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6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7月│應執行有期│││毒品│月,共2罪│月24日、│104年度│化地方│訴字第11│3日│化地方│訴字第11│14日│徒刑4年8月│││││28日│偵字第17│法院│0號││法院│0號││││││││23號等│││││││彰化地檢│├─┼──┼──────┼────┼────┼───┼────┼────┼───┼────┼────┤104年執字││5│販賣│有期徒刑3年8│103年11│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6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7月│第4345號│││毒品│月,共2罪│月20日、│104年度│化地方│訴字第11│3日│化地方│訴字第11│14日││││││12月16日│偵字第17│法院│0號││法院│0號││││││││23號等││││││││├─┼──┼──────┼────┼────┼───┼────┼────┼───┼────┼────┼─────┤│6│詐欺│有期徒刑3月│103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104年8月│臺灣彰│104年度│104年9月│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月27日│104年度│化地方│易字第25│12日│化地方│易字第25│8日│104年執字││││,以1000元折││偵字第44│法院│2號││法院│2號││第4915號││││算1日││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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