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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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達琪選任辯護人黃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達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達琪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9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刑法第
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於案發時無業,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以新臺幣50,000元具保,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德鑫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