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達理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被 告 傑爾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0,0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一)緣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月間約定,由被告承
攬原告之電線器材加工,承攬方式由原告先行提供加工原
料送交被告處保管後,再依原告之需要,每月通知被告加
工數量,而付款方式係由被告完成加工並開立發票予原告
,並由原告作帳後,於次月10日前將加工之報酬以現金匯
款之方式給付被告,雙方就上述事達成協議後,原告隨即
提供原料送交被告保管並委請被告代工。惟自94年4月間
起,被告向原告要求提前給付加工報酬,因此舉涉及契約
之變更,故原告不同意,被告即拒絕依約加工,原告不得
已,遂於94年7月20日寄發台北金南郵局第1185號存信函
限期被告履行,若逾期不履行即解除契約,但被告仍置不
理,故雙方之加工承攬契約已然解除。另原告並曾口頭向
被告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
(二)今兩造間之契約既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被告
應即將剩餘之加工原料返還與原告,惟被告拒不返還,致
原告受有下列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
⑴原告另再購置貨櫃二只之損害:原告除提供被告用以加工
之電線材料外,尚提供二只貨櫃供被告放置電線材料,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該二只貨櫃電線返還,惟被告拒絕履行,
原告只得另行購買電線材料加工,以交貨予被告客戶;另
為放置原告另購之電線材料,原告乃另再購買貨櫃二只,
共計100,000元。此即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稱之損害。
⑵被告歸還電線材料短少之損害:原告交付與被告之電線材
,其中華新麗華XLPE2.0m㎡×3C(下稱3C電線)計有33,
900米;華新麗華XLPE2.0m㎡×4C(下稱4C電線)計有80
,000米。3C電線加工後共出貨29,333米,理應剩4,667米
惟被告僅歸還3,427米,短少1,140米,而3C電線每米價值
36.3元,是3C電線短少之價值為41,382元。另4C電線加工
後共出貨40,467米,理應剩39,528米,惟被告僅歸還38,4
78米,短少1,055米,而4C電線每米價值46.16元,是4C電
線短少之價值為4,898元,爰起訴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自94年10月間承攬原告電線器材加工後,半
年來始終未獲原告支付報酬,故被告乃於94年4月4日對原告
提出詐欺告訴,原告始於同月10日給付部分款項;尾款直至
94年10月間,經法院調解後,原告始結算予被告;雖原告送
交或取走電線材料時,均未曾清點,且材料均係以一捲或半
捲計,但應該不會有短少;原告所提之報價單係95年9月最
新價格,與94年之進料價差有二倍之多,原告已因禍得福,
卻仍向被告求償,有失厚道;另貨櫃二只業經原告於94年9
月10日載回;原告不曾向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置
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經查,雖原告主張曾以94年7月20日所寄發之台北金南郵局
第1185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提出該
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為證,然依該存證信函所載「……本公
司茲限貴公司於文到5日內履行契約,若逾期未履行,本公
司將解除契約,且……」等語觀之,可知此存證信函內容乃
在催促被告儘速履行,同時告知若逾期仍未履約,原告即會
解除契約之意,並非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稱兩造
之契約已因此存證信函之送達而解除,顯有誤會;雖原告復
稱曾口頭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惟此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亦難信為真實。
三、綜上,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
除,被告受領前述貨櫃及電線材料即有法律上之原因,原告
即無受損之可能,從而原告無論依民法第259條或第182條第
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或返還價額,均屬無據,爰
駁回之;原告之訴既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書記官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