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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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913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羅民昭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暨受判決人羅民昭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原判決即原審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12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法定程序顯有欠缺,且無從先命補正,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有針對一般大眾不知法律不懂程序而給予解釋,然本件駁回係因法定程序不符,未隨狀附上原判決繕本。今於法定抗告期間隨狀補正原判決繕本,請給予補正救濟之機會云云。
三、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12號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事後雖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提起抗告,惟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