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宇朋
吳柏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調偵緝字第3號、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宇朋、吳柏憲(所涉妨害自由之犯行,均經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6年1月1日凌晨3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街○○巷○號4之1室之告訴人 曾文 𪺂租屋處,未經告訴人曾文𪺂、 張氏泉 同意,即撬開上開租屋處門鎖,擅自侵入其內。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文𪺂、張氏泉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9頁、第30
7頁),依前揭規定,就被告2人被訴侵入住宅部分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