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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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 律師被告忠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除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及答辯如附
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外,其餘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或法院認原告之訴無理由,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既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以其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而對被告忠正營造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訴,亦因其刑事被判無罪而失所依附,應認其訴無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均應併予判決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彥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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