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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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作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88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蔣作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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