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大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2號、113年度偵字第1284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大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