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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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王錦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對被告王錦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新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8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94,075元及違約金1,200元,共計1,038,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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