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0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088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杰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事項第二項之幣值種類。
二、請提出美金牌告利率表。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