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閎智(原名張剛寧)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