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方雅蘭 被告 盧建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9號、110年度簡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沈婷勻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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