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
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又請求標的金額除應正確表示主要請求外,亦應正確表示諸如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之範圍、及其起迄日(因所生既判力不同)。
二、查報新臺幣(下同)9259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92598)之請求依據為何?又該請求之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