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林原通 被告 阮氏忍 現行方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與被告阮氏忍之結婚證明文件。
二、被告阮氏忍於越南國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