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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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趙啓男 相對人 趙國凱
趙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趙國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趙國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趙國偉應給付相對人趙國凱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94、129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及相對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71,891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64,710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趙國凱預納55,181元、相對人趙國凱、趙國偉共同預納52,000元。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經相互抵銷後,聲請人仍應付予相對人趙國凱24,413元(即27,591元+13,000元-16,178元=24,413元),相對人趙國偉應付予聲請人3,178元(即16,178元-13,000元=3,178元),相對人趙國偉應付予相對人趙國凱13,795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581元由相對人趙國凱於109年6月2日向本院預納。反訴裁判費5,510元由聲請人於109年11月20日向本院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一)21,600元由相對人趙國凱向地政事務所預納。於109年12月9日預納1,600元;於110年1月15日預納15,200元;於110年5月13日預納4,800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二)7,200元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預納。不動產估價作業費(一)52,000元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不動產估價作業費(二)52,000元由相對人趙國凱、趙國偉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合計171,891元聲請人共預納64,710元;相對人趙國凱共預納55,181元;相對人趙國凱、趙國偉共同預納52,000元。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編號當事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各當事人就相對人趙國凱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各當事人就相對人趙國凱、趙國偉共同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趙啓男2分之1-----27,591元26,000元2趙國凱4分之116,178元----------3趙國偉4分之116,178元13,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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