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 黃盛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謝子龍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謝子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8月28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5日、同年5月3日函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7日內補繳,前開通知分別於同年4月1日、5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份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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