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3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057號、111年度偵字第8205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6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佳慧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佳慧自民國110年8月15日加入Telegram群組「大船入港」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無敵無敵大怪物」、「 趙子龍 」之成年人所屬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先取得人頭帳戶後,使詐騙所得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集團,以此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由林佳慧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負責依「趙子龍」或「無敵無敵大怪物」之指示,前往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及提領詐騙款項(林佳慧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判決確定),嗣林佳慧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林佳慧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大台中臨時打工資訊網」刊登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租用金融帳戶及提款卡之貼文, 林柏儒 瀏覽該貼文,並透過LINE與暱稱「 小劉 」聯繫後,依「小劉」之指示,將其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客運八國站,林佳慧則依「趙子龍」之指示,於110年8月30日15時16分許,前往空軍一號客運八國站領取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包裹(林佳慧對林柏儒涉犯詐欺取財、洗錢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依「趙子龍」之指示,將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包裹放置指定地點,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持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金額,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㈡林佳慧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林佳慧則依「趙子龍」之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再將所提領之款項放置指定地點,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㈢林佳慧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7日17時27分許,自稱係網購泳衣之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 蕭羽彤 ,佯稱:其匯款至錯誤帳號,須提供6張提款卡,以取消錯誤匯款云云,致蕭羽彤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0年9月7日20時許,將其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系爭蕭羽彤新光銀行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放入信封袋持至臺中市○○區○○路0號之睿麒機車停車場,放置在15號置物櫃內,林佳慧於110年9月8日14時許,接獲「無敵無敵大怪物」之指示,於同日15時7分許,前往睿麒機車停車場15號置物櫃,拿取蕭羽彤所有之信封袋(內含上開6張提款卡)。
㈣林佳慧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佳慧依「無敵無敵大怪物」之指示,於110年9月8日16時許,將蕭羽彤所有之信封袋(內含上開6張提款卡)持往臺中市臺灣大道路旁之樹下放置,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6張提款卡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使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系爭蕭羽彤新光銀行帳戶內,嗣因被害人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並由新光商業銀行發還,而洗錢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佳慧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柏儒、 劉俊麟 、證人即告訴人 陳玟 諭、 林妏璟 、蕭佑
良、 吳益嵩張雅婷李冠毅洪慧伶 、蕭羽彤、 吳顯逸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系爭林柏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林柏儒提供臉書社團
「大台中臨時打工資訊網」貼文、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截圖、空軍一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購票證明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25日作心詢字第1110421122號函檢附 洪俊霖 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儲字第1110123654號函檢附洪俊霖名下神岡豐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3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101147號函檢附系爭蕭羽彤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7月1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102866號函檢附還款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0248號函檢附蕭羽彤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110年9月7日至110年9月10日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51555號函檢附蕭羽彤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4月1日作心詢字第1110330157號函檢附蕭羽彤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往來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8日元銀字第1110005972號函檢附蕭羽彤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空軍一號監視器擷取畫面、空軍一號八國站包裹領取紀錄、提款監視器擷取畫面、睿麒機車停車場暨附近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各1份。
㈣告訴人陳玟諭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林妏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截圖、林妏璟名下金山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 林逸博 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各2份;告訴人 蕭佑良 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吳益嵩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告訴人張雅婷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李冠毅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洪慧伶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蕭羽彤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吳顯逸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案件格式表、通聯紀錄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佳慧所為,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至檢察官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關於洗錢部分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然觀之系爭蕭羽彤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告訴人吳顯逸遭詐騙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故未造成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應屬洗錢未遂,且因既、未遂僅行為態樣之不同,尚不涉及起訴法條之變更,附此敘明。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各次犯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間,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加入Telegram群組「大船入港」暱稱「無敵無敵大怪物」、「趙子龍」之人所屬由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先取得人頭帳戶後,使詐騙所得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集團,以此掩飾、隱匿該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並由被告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負責依「趙子龍」或「無敵無敵大怪物」之指示,前往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及提領詐騙款項,就本案所參與之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乃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目的,自與上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犯罪事實㈠(共2罪)、㈡(共5罪)、㈢(共1罪)、㈣(共1罪)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為一般洗錢犯行之未遂犯,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如犯罪事實㈠、㈡、㈣所示之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犯行,此觀其本院審理筆錄即明,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其所犯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從較重罪名處斷,故本院待於量刑時再併與衡酌此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㈢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
、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年紀尚輕,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取款車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包裹及提領詐騙款項,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人,增加被害人追回款項之困難度,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被告就所犯一般洗錢既遂、未遂犯行,符合前述減輕其刑事由,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詐取物品、金額,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模式、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顯現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非低,暨所犯各罪反應之人格特性等節,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㈣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無敵無敵大怪物」說我的報酬
都拿來抵我朋友欠的債,我都沒有拿到錢等語,是被告既未實際取得報酬,且其報酬所扣抵之債務亦非被告本人積欠之債務,難認被告已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煒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暨金額(新臺幣)1陳玟諭110年8月30日19時33分許自稱愛女人購物網電商業者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玟諭,佯稱:因誤將其升級為VIP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ATM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玟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戶名:林柏儒)同日20時36分許2萬9,989元同日提領2萬元、1萬元同日20時50分許4萬9,989元同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林妏璟110年8月30日17時54分許自稱誠品書店人員,撥打電話予林妏璟,佯稱:因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ATM退款云云,致林妏璟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或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號(戶名:林柏儒)同日18時30分許2萬9,985元同日提領2萬元、9000元同日18時40分許2萬9,985元同日提領2萬元、1萬元同日18時52分許3萬元同日提領2萬元、1萬元同日19時5分許2萬9,985元同日提領2萬元、1萬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暨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1蕭佑良110年9月9日17時45分許自稱網路賣家、彰化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蕭佑良,佯稱:因將其誤設定成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ATM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蕭佑良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俊霖)同日18時50分許2萬9,989元①同日19時3分許提領2萬元②同日19時4分許提領1萬元③同日19時11分許提領2萬元④同日19時12分許提領2萬元⑤同日19時13分許提領2萬元⑥同日19時16分許提領2萬元⑦同日19時17分許提領1萬元①②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94號日曜百貨③④⑤臺中市中區雙十路一段29號萊爾富超商臺中交轉店⑥⑦臺中市中區公園路5號合庫銀行中興分行2吳益嵩110年9月9日17時許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吳益嵩,佯稱:因其先前購買之住宿卷款項異常,須依指示操作ATM修正云云,致吳益嵩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俊霖)同日19時4分許2萬9,985元3張雅婷110年9月9日18時35分許自稱鼎鼎大飯店、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雅婷,佯稱:因其先前刷卡款項錯誤,須依指示協助退款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俊霖)同日19時5分3萬9,123元4李冠毅110年9月9日18時10分許自稱英迪格酒店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李冠毅,佯稱:因操作錯誤,誤訂20筆商品,須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李冠毅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俊霖)同日19時11分許2萬1,021元5洪慧伶110年9月9日18時10分許自稱 東森 購物、新光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慧伶,佯稱:因業務人員疏失,重複訂購多筆相同商品,須依指示操作ATM或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洪慧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神岡豐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俊霖)同日19時43分許4萬9,987元①同日19時48分許提領6萬元②同日19時50分許提領3萬9,000元③同日20時6分許提領5萬1,000元臺中市○區○○路0號公園路郵局同日19時45分許4萬9,988元同日19時51分許2萬9,987元同日20時2分許2萬0,987元(起訴書原記載2萬1,002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吳顯逸110年9月8日20時10分許自稱誠品書店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吳顯逸,佯稱:因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吳顯逸陷於錯誤,因而匯款。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蕭羽彤)同日20時56分許2萬7,123元附表四: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如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如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如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如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如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如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如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9如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林佳慧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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