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77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陳真蓉 被告 王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52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起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電話使用,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648元、小額付款10,843元及提前終止補償金3,761元,合計15,252元,有其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通信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帳單、催告函及信封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