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777號債權人 葉秀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文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票號GV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非羅文發,請提出足資認定得向羅文發請求給付新台幣800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羅文發簽章之借據暨經其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或自退票日起計算利息)。
四、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
㈡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