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璟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相關資料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2年4月27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